电子病历新规:留意八大变化
“电子病历”的概念扩大化
随着远程医疗的广泛开展和互联网医疗的积极探索,其业务多通过外部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直接开展,并不属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但由于其医疗活动的行为属性,也应将其信息系统生成的数字化信息纳入电子病历管理。
新旧文件均为“试行”文件,但原《基本规范》的标题较为宽泛,使用《应用管理规范》则更为准确。
电子签名应用的适应性调整
电子病历归档形式的调整
因此,《应用管理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更符合工作实践,也为电子病历并不完善的医疗机构病历存档提供了法律支持。
原《基本规范》中对电子病历的归档形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将电子病历按照电子数据方式保存,非电子化资料按原件留存,病历分别归档,对保持病历的完整性,以及病历查阅、复制、封存均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对于无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病历,单纯电子数据方式的保存也会给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带来不便。
取消“电子病历使用日志”
取消了电子病历的“锁定”要求
电子病历封存形式拓展
(来源:医师报)
2017年3月17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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